序号 |
中介服务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 定 依 据 |
收费依据 |
服务 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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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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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公安局(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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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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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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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其他行政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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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民政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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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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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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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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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1.《慈善法》(2016年3月通过)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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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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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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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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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务审计报告 |
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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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财政局(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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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产评估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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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资产评估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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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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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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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务审计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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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务审计报告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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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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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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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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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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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国土资源局(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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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动产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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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勘测定界图 |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
行政许可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2002年1月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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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2009年2月财建〔2009〕17号)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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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地质灾害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行政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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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 |
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土地收回(收购) |
其他行政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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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矿权抵押评估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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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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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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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划拨前审核 |
其他行政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市场 |
双方 |
只适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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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验 |
新建建筑节能认可 |
行政确认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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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 |
新建建筑节能认可 |
行政确认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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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项目审计报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划拨前审核 |
其他行政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条:(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市场 |
双方 |
只适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七、县交通运输局(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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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公共服务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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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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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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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行政确认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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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
其他行政 |
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1月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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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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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水利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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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取水、退水监测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1.《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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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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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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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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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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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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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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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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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县卫生计生局(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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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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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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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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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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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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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
其他行政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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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
其他行政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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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县环保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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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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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县安监局(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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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其他行政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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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其他行政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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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 |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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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2016年6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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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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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县城管执法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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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水量检测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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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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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县海洋与渔业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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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核 |
其他行政 |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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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县畜牧局(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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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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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县人防办(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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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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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质勘察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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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工程安全方案及专家评审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市场 |
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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