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处理 |
备注 |
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共调整2项)。其中,新增1项(行政处罚1项),更名1项(行政处罚1项)。 |
||||
1 |
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 |
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或在粉煤灰、煤研石、赤泥等堆存量大的地区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企业的处罚” |
二、县科技局(共调整7项)。其中,取消2项(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2项),新增5项(行政处罚5项)。 |
||||
1 |
国家火炬计划申报项目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取消 |
|
2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取消 |
|
3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6 |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7 |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三、县国土资源局(共调整28项)。其中,取消7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新增16项(行政处罚16项),更名4项(行政处罚4项),取消部分内容1项(行政许可1项)。 |
||||
1 |
采矿人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 |
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取消 |
|
6 |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 |
行政监督 |
取消 |
|
7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
8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9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0 |
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1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2 |
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3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4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6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地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7 |
对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8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9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0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1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2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3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4 |
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25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2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27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28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取消部分内容 |
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部分内容 |
四、县交通运输局(共调整22项)。其中,取消7项(行政处罚6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新增13项(行政处罚9项、行政强制4项),更名1项(行政处罚1项),取消部分内容1项(行政处罚1项)。 |
||||
1 |
对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港口水域、未对危险货物告知和包装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 |
对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 |
对港口建设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
8 |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9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含子项8项)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含子项8项 |
(1)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
|
|
|
(2)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
|
|
(3)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
|
|
|
(4)违法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处罚 |
|
|
|
|
(5)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
|
|
|
(6)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
|
|
|
(7)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检修通道或者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 |
|
|
|
|
(8)未按照要求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建设的处罚 |
|
|
|
|
10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含子项3项)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含子项3项 |
(1)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
|
|
|
|
(2)违反超限检测的处罚 |
|
|
|
|
(3)违反超限车辆通行证管理或规范装载证明的 处罚 |
|
|
|
|
11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含子项2项)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含子项2项 |
(1)对已取得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许可,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
|
|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
|
|
12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含子项7项)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含子项7项 |
(1)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
|
|
|
(2)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处罚 |
|
|
|
|
(3)对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
|
|
|
|
(4)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
|
|
|
12 |
(5)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
|
|
(6)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
|
|
|
(7)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
|
|
|
13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6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7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18 |
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19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车辆和工具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20 |
代为清除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物品、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21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含子项4项)。(1)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2)对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4)对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22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部分内容 |
属于“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内容 |
五、县水利局(共调整3项)。其中,取消2项(行政许可2项),取消部分内容1项(行政许可1项)。 |
||||
1 |
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部分内容 |
属于“取水许可” 的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 “取水许可” |
六、县农业局(共调整4项)。其中,取消2项(行政处罚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新增2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1项)。 |
||||
1 |
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 |
种子储备监管与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
3 |
对违法使用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 |
对违法、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调整26项)。其中,取消1项(行政许可1项),新增19项(行政处罚19项),更名1项(行政处罚1项),纳入并更名4项(行政处罚4项),取消部分内容1项(行政处罚1项)。 |
||||
1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2 |
对播放广告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 |
对转播、传播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 |
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 |
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6 |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除涉外宾馆外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7 |
对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8 |
对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 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9 |
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相关处罚(含子项4项)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含子项4项 |
(1)擅自启用频率的处罚 |
|
|
|
|
(2)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处罚 |
|
|
|
|
(3)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处罚 |
|
|
|
|
(4)擅自变更节目套数和内容的处罚 |
|
|
|
|
11 |
对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2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经批准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商业展示活动,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3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艺术品、不能提供艺术品来源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4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5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7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8 |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9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0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设置未按规定进行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未成年人在非法定节假日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
22 |
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 |
纳入“对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并更名为“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
23 |
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 |
纳入“对播出电影、电视剧时,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的处罚”,并更名为“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24 |
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 |
纳入“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的处罚”,并更名为“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处罚” |
25 |
对制作和播出药品、 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 |
纳入“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处罚”,并更名为“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的处罚” |
26 |
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部分内容 |
属于“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报道,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
八、县环保局(共调整8项)。其中,新增8项(行政处罚8项)。 |
||||
1 |
对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或实施违法堆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 |
对畜禽养殖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 |
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新建、扩建、未按规定拆除燃煤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 |
对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6 |
对拆船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7 |
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8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九、县市场监管局(共调整79项)。其中,取消21项(行政处罚16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新增47项(行政处罚36项、行政强制10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合并5项(合并5项行政处罚为1项),更名6项(行政处罚6项)。 |
||||
1 |
对鲜茧收购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 |
对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违法从事蚕茧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 |
对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 |
对违反规定交易禁止上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 |
对无营业证照或者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对违反集贸市场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对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8 |
对农资经营者违反农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 |
对农资市场开办者违反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0 |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1 |
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2 |
对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3 |
对拍卖企业违反现场监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4 |
对无照经营查处中当事人擅自损毁查封财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5 |
对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6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7 |
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商品 |
行政强制 |
取消 |
|
18 |
对集贸市场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取消 |
|
19 |
对农资市场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取消 |
|
20 |
对农资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取消 |
|
21 |
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
22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3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4 |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 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5 |
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6 |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7 |
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8 |
文物商店销售、拍卖企业拍卖未经审核的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9 |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0 |
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1 |
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2 |
违反国家禁止出口、限量出口、出口许可证制度,违法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3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4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5 |
出售、收购、运输、 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6 |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7 |
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8 |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9 |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0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1 |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2 |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3 |
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 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4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5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6 |
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7 |
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 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8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9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0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1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2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3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5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6 |
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各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7 |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8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59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0 |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或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1 |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2 |
查封、扣押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3 |
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4 |
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5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财物、场所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6 |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7 |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68
|
行政调解(含子项4项) |
其他行政 权力 |
新增 |
含子项4项 |
(1)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
|
|
|
(2)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
|
|
|
(3)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
|
|
|
(4)特殊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
|
|
|
|
69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服务经营者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并 |
合并5项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70 |
对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有奖销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出厂、销售和进口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75 |
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76 |
对涉嫌侵犯驰名商标标识的收缴、销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侵犯驰名商标的处罚” |
77 |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
78 |
对印刷企业违规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
79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十、县质监局(共调整13项)。其中,取消8项(行政处罚8项),新增1项(行政处罚1项),更名4项(行政处罚4项)。 |
||||
1 |
对未取得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2 |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3 |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4 |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5 |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对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8 |
对违反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 |
对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0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转让、出租、出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销售没有或者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合格证明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1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器具许可证标识,或者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检定、擅自进行改动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加油站经营者违规从事计量活动的处罚” |
12 |
对眼镜配制者、制造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13 |
对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监部门备案或者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立公平秤并检定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对集贸市场主办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十一、县民宗局(共调整1项)。其中,更名1项(行政处罚1项)。 |
||||
1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更名 |
更名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含子项4项)。(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2)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十二、县商务局(共调整2项)。其中,取消2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监督1项)。 |
||||
1 |
酒类经营者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含子项7项)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含子项7项 |
(1)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相关行为的处罚 |
|
|
|
|
(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
|
|
|
|
(3)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相关行为的处罚 |
|
|
|
|
(4)酒类经营者违规储运酒类商品和违规销售散装酒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
|
|
|
(5)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相关行为的处罚 |
|
|
|
|
(6)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酒类商品行为的处罚 |
|
|
|
|
(7)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
|
|
2 |
酒类流通监管 |
行政监督 |
取消 |
|
十三、县林业局(共调整14项)。其中,取消1项(行政许可1项),新增10项(行政处罚9项、行政强制1项),子项新增1项(行政处罚1项),纳入并更名2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1项)。 |
||||
1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取消 |
|
2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 |
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5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6 |
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7 |
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8 |
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9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0 |
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1 |
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理 |
行政强制 |
新增 |
|
12 |
对危害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处罚(含子项3项) |
行政处罚 |
子项 |
新增子项3项“(1)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处罚;(2)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 (围海)造田的处罚;(3)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 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13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入 |
纳入“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并更名为“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4 |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行政强制 |
纳入 |
纳入“暂扣或扣留无证运输的木材”,并更名为“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
十四、县海洋与渔业局(共调整1项)。其中,新增1项(行政处罚1项)。 |
||||
1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十五、县旅游局(共调整1项)。其中,取消1项(行政处罚1项)。 |
||||
1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十六、县物价办(共调整1项)。其中,取消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
||||
1 |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消 |
|
十七、县人防办(共调整7项)。其中,新增7项(行政处罚7项)。 |
||||
1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3 |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4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含子项2项)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含子项2项 |
(1)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
|
|
(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
|
|
5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回避原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6 |
对有关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7 |
对协助他人或单位冒名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