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 点击数:286656 来源: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县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党政群机关、 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单位。
       (二)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1、分类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结构比例管理、使用编制,认真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单位领导、内设机构领导、工作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不得相互挤占;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不得混编混岗。
           2、空编进人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调整、增加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满编的要先出后进,超编的只出不进。
           3、协调联动原则。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编制使用管理工作。
         二、严格编制使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调入、调整人员,招考录(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意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拟安置单位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意见。调入、调整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 学历、 现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招考录 (聘)用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及技术(业务)资格等要求随编制使用意见一起报送。
      (二)机构编制部门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编制使用意见进行审核,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一支笔”审批制度。增加工作人员批准手续完备后,机构编制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安置单位出具 《广饶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以下简称《编制使用卡》 ) 、 《广饶县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审批表》 (以下简称《增加工作人员审批表》 ) ;用人单位和安置单位按照有关内容要求规范填写后,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使用卡》 、 《增加工作人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使用编制的用人单位和安置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签署意见的《编制使用卡》 、 《增加工作人员审批表》 ,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办理人员调动、调整及核定工资、缴纳保险等人员增加或政策性安置手续。
        (四)人员增加、调整手续完成后,使用编制的用人单位和安置单位持《编制使用卡》 、 《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并按照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进行公示。县委、县政府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乡镇(街道) 、县直部门(单位)持任命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五)在编人员出现调出、离岗、退休、退职、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所在乡镇(街道) 、县直部门(单位)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健全完善配套联动机制。机构编制是编制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超编制、超职数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资和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的审核管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月审核制度,所有纳入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必须于每月 21 日至 25 日先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三) 建立编制使用年度申报制度。 有关乡镇 (街道)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份提报下一年度的编制使用申请。新组建单位、新增编制的单位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性安置等情况需要使用编制的,可随时申报。
        (四)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持证单位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编制管理证》要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15 日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年检。
        (五)探索建立编制使用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编制使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增减编制和调整结构的重要依据。
        (六)本《意见》下发前已存在超编、超职数和未按规定结构配备人员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单向管理,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理顺调整到核定编制限额和规定结构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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