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联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点击数:289860 来源: 打印本页

 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行联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新的财政经费拨付方式需要,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强化相互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经费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起,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逐月联审制度。现就联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审范围

    纳入县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二、联审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作为工资核算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工资发放负总责,人事(财务)人员为本部门、单位工资联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工资发放信息的初审、申报、核算等工作。

   (二)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和人员增减情况。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情况。

   (四)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人员、工资情况,办理工资统发、核定人员经费。

   三、联审程序

   (一)前期核查

    县编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立核查小组,对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于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逐月联审

    各部门、单位填报工资发放明细表时应加盖公章且由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填表人签字,自2013年1月起,于每月16日至25日,报送县编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编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或部门、单位发放人员工资。具体程序是:

    1、人员编制审核。县编委办公室核对人员编制和人员增减情况。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现招录、军转安置、调入、工作变动、调出、离岗、退休、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增减情况时,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填报《广饶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化情况登记表》(各部门、单位离退休人员名单一同报送)。

    2、工资标准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员岗位情况,核定人员工资标准。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工资发生变动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提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广饶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花名册》。

    3、工资发放与经费核定。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部门、单位,其月工资发放明细表经县编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于当月月底前(节假日不顺延)由部门、单位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办理工资统发及经费核定事宜;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应由县编委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工资发放表审核盖章后进行。

    四、纪律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工资联审制度,如实申报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严格人员与工资经费管理。对上报资料不实或其他原因(人员流动、退休、死亡等)发生工资变动上报不及时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财政损失数额从部门、单位公用经费或有关经费中扣除。凡发生违反工资政策或“吃空饷”问题的部门、单位,自查出问题之月起二年内不受理编制使用计划申请,在追缴相关财政资金的同时,相应扣减部门、单位相同数额公用经费作为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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