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点击数:283019 来源: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饶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广饶县支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科室一人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等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编制使用、财政统发工资联审时,机构编制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办社会保险事宜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审核。
(五)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有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时,人民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七)事业单位申办《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八)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对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度检查不合格、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或证书登记内容与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事业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查中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收费许可证;
(十)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通报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信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便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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