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五个特性,准确理解、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点击数:4248 来源: 打印本页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端正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方面所存在问题的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当前,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步,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把握好事业单位的五个特性,对于准确理解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举办之根本--公益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事业单位含义的这一界定,清楚地表明了事业单位举办、生存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管理的根本依据——社会公益性。把握了“公益性”这一根本,结合现有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或业务范围,再了解一下各种事业单位实际发挥的功能作用,便比较容易理解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推进改革的相应要求和措施:规范机构设置,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二、运行之前提--合法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虽然《暂行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许多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规格偏低、规模偏小、人员偏少的事业单位没有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或独立运行没有合法性。要切实加大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中央编办等十五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在保证登记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率,规范事业单位活动和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要将非法人事业单位作为清理规范的重点,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及时督促登记;尚未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明确整改内容、确定登记时限;根本不可能具备法人条件的,研究逐步进行撤销、并转。今后,在研究事业单位设置时,要将其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作为论证的一个重点,从源头上防止再出现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
       三、效益之基础--规模性
       事业单位的结构体系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尽管对事业单位开展了多次清理整顿、整合规范,但部分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规模偏小、人员编制偏少、职能配置不完善、资源效益难提高的问题。产生和存在并难以清理整合这些规模偏小单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专业差异、角度不同的问题,有部门、地区为了明确责任或考虑自身利益追求与上级一致的“小而全”问题,有政府管的太多、太细的问题,等等,但与上级业务部门利用各类考核、项目审批等进行条条干预,要求下级部门在某项工作上必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编制、专职工作人员”等有很大关系。这些规模偏小、人员编制偏少的单位,在职能的配置上往往仅是一项工作进程中的某个具体方面或某个具体环节,不可能是完善或全面、系统的,其效益和功能作用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如现农业事业单位多是按照专业设置的,粮食生产、棉花生产、蔬菜生产、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种子服务的对象虽然都是种植业,但服务的角度各不相同;再如工程质量监督在不同的行业都有与上级对口的行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承担的职能虽然相近,但各自原责任范围却有严格的区别。这些规模偏小、人员编制偏少的单位分工过细,各自封闭运行,数量多了,势必造成职责和业务的交叉重复,造成事业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影响事业单位整体效能。对于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要通过清理规范,切实加大整合调整的力度,特别是对于人员编制为3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全面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相近单位整合的可能性,并力争突破现行业、区域限制,积极撤并整合,促进事业资源的整体规模效益。
       四、活力之保证--自主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社会事业体制及事业单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通过改革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与运行方式,扩大了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但受传统管理体制及部分单位规模偏小等因素影响,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仍然不大。作为举办主体或担负行业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得依然过宽,统得依然过死:首先从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内容上看,领导班子要管,职工人事政策要管,规划、发展项目要管,国有资产、经费收支要管,甚至有些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日常业务都要插手管理;其次从事业单位自主权上来看,单位中层干部任命或聘任要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甚至直接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一般职工的调整或聘用权受到限制,内部职工的分配和待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决定权更受到制约或影响,再加上有些事业单位承担了主管部门的许多工作任务,机关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于是其活动总是被限定在主管部门职能周围,这些事业单位及其活动也变成了主管部门的附属或延伸。事业单位自主权偏小,直接影响其生机与活力:目标方面,难以保证其公益性目标实现的最大化,并有可能导致其社会服务功能衰退;管理方面,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职工积极性的调动、激励和行为规范约束受到制约;发展方面,难以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公益目标与内部活力缺失、工作效率与社会效益偏低的状况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要合理、有效地扩大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实现公益目标的最大化,必须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举办者与承办者的分离,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围绕其宗旨与业务范围,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从而实现公益目标的最大化;使所有者、举办者或举办引导者摆脱具体事务束缚,当好监督员、裁判员,保证公益属性不变、国有资产不减、资源效益实现。
       五、监督之成效--社会性
       举办事业单位的根本目的在于发挥其公益性特点、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与此相适应,对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的监督也必须是社会性的,以社会的参与和认同保证监督工作成效,即:对其监督必须是“阳光透明”的,必须充分发挥和依靠社会公众的作用;对其考核必须征求社会意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一是要督促做好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及新闻媒介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合力。三是要畅通社会监督联系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网上咨询”等平台、渠道作用,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事业单位的工作业绩,即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或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考核,必须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广泛征求并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意见。具体来说,在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人员的组成上,不仅要有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官方”人员参加,也要主动吸收其他社会组织等“民间”人士参与并不断扩大其参与比例;在确定事业单位考评指标分值时,要不断增加和扩大社会评价的指标和分值所占比例。
       事业单位广泛分布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数量大、人员多、差异性强,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进行。要紧紧围绕其社会公益性目标、依法运行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要求,搞好清理规范;以推行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搞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来创新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促进公益目标的实现,并在清理规范、创新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县编办副主任、主任科员 延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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