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人员编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点击数:1944 来源: 打印本页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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