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机构编制事项评估验证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点击数:284971 来源: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机构编制配置工作,加强资源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鲁编办〔2010〕142号)、《东营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和《东营市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东办字〔2008〕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配置,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得到优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事项评估验证,是指对已经研究批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执行、宗旨实现、职能(业务)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验证。
   第四条 评估验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加强管理、完善整改相结合。


第二章        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评估验证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构设置规定执行情况;
  (二)设置、调整后职责任务履行或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设置、调整后职能或业务运行情况;
  (四)设置、调整后运行经费保障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验证的事项。
   第六条 内设机构设置、调整事项的评估验证,应当在审批6个月之后进行;新设立机构、编制增加事项的评估验证,应当在审批1年之后进行。评估验证的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前或推迟。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评估验证采取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评估验证工作,可与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结合进行。
   社会评议采取对服务对象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评估验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评估方案;
  (二)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制发通知;
  (四)被评估验证部门(单位)组织自查自评;
  (五)实施检查评估;
  (六)报告评估验证情况;
  (七)向被评估验证部门(单位)反馈评估验证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对被评估验证部门(单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反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过程中,被评估验证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可申辩说明。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反映对被评估验证部门(单位)设置、运行工作的意见或者举报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四章       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评估验证结果,作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评估验证,对严格执行机构设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开展业务活动、运行机制顺畅、运行经费有保障的单位事项,转入正常管理;对机构设置规定执行不严格、职责履行或业务开展不到位、运行机制不理顺、运行经费无保障的单位事项,责令在6个月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机构事项和经评估验证人员编制增加没有必要的事项予以撤销,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收回,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分流。整改期间,冻结该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估验证工作,县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评估验证协作配合机制。吸收县机构编制工作社会监督员和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验证部门(单位)的评估验证工作,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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