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11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东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东委〔2012〕31号)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是指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绩效考核是运用特定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被考核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全县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已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由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六条 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审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综合协调;
(三)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二)组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委库和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
(三)负责制定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定各行业、部门制定的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四)审定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
(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六)负责考核结果的公示、发布及备案;
(七)负责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八)负责绩效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委库由专家学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九条 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由7-9名评委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服务对象代表参加。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个性指标考核工作。教育、卫生系统以主管部门为主单独组建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其他单位按专业性质划分,组建农业、经济、综合三大类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 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考核单位也可向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且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根据需要可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一)共性指标(40分)
1、登记管理(15分):法人登记、年检,宗旨、业务范围履行情况,信用建设、信息公开等情况。
2、社会评价(25分):职责履行、行政效能、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满意程度。
(二)个性指标(60分)
1、主体业务开展(25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研与创新、成果与奖励情况等。
2、经济社会效益(20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3、管理运行状况(15分):内部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自查自评、考核预告、实地考核、社会评价、专业评审、确定等次、公示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广饶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登记表》、《广饶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个性指标评审一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预告。通过相关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核。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1、查阅资料。重点检查反映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的相关资料。同时,核实反映个性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听取对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在落实考核指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
3、现场核查。对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被考核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得分,并对反映个性指标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意见。
(四)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的社会满意度进行测评,包括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两部分。民主评议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进行评价。民意调查由县统计局、书记县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根据服务范围,可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对象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
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分别按30%、70%的权重计分。
(五)专业评审。由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个性指标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考核得分。
(六)确定等次。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
(七)公示备案。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及主管部门,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情况属实的,应调整其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公布考核结果,并报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备案。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A级的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事业单位总数的15%,综合得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已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依据其年度综合考核成绩确定,获年度综合考核一等奖的单位定为A级,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居所属考核序列末位、且得分较低,经考察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A级:
(一)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一)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当年未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的,或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违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不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
(五)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
(六)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按考核等次量化赋分后,计入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总成绩,并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调整机构编制、单位财政经费和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量化赋分计算公式: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权重分×[1×A级单位个数+0.5×B级单位个数+0×C级单位个数]÷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个数。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A级的:
(一)给予被考核单位一次性奖励。
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获奖的事业单位机关不重复奖励。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增其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各级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
(四)法人信用等次直接确定AAA级。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当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三年为A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C级的:
(一)缩减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减其绩效工资总量。
(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超过30%为C级的,该部门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四)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警告,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降免职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事业单位整体运行状况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及上年绩效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评委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考核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各成员单位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将考核结果运用情况报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在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